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160號
TPDV,107,司促,9160,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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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菀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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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