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茂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許火珠
陳穩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柒萬貳仟玖
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