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144號
TPDV,107,司促,9144,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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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茂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許火珠
      陳穩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柒萬貳仟玖
  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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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