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54號
TPDV,107,司促,8954,201806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洪維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肆仟壹佰柒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