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可豐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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