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77號
TPDV,107,司促,8877,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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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菀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鄒菀宜於99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
    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債務人鄒菀宜自107年01月至107年02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400,000元,但於107年1月22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
    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
    416,79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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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