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禹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 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緣相對
人周禹志於民國97年7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2 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5 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7
5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72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