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62號
TPDV,107,司促,8862,2018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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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禹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 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緣相對
  人周禹志於民國97年7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2 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5 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7
  5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72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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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