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62號
TPDV,107,司促,8862,2018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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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禹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暨手續費之法律上或契約上依據為何
  ?另陳明違約金、手續費之數額各為何?並提出足資證明之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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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