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56號
TPDV,107,司促,8856,2018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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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萬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景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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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