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敏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零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王敏庭於民國94年5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6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600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604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
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
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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