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746號
TPDV,107,司促,8746,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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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柏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柒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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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