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71號
TPDV,107,司促,8571,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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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國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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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