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483號
TPDV,107,司促,8483,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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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
  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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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