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475號
TPDV,107,司促,8475,201806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