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志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皓誠
劉洸榮
胡莉榛(原名胡儷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之一即
借款人胡皓誠前就讀醒吾高中期間,邀債務人劉洸榮、
胡莉榛即胡儷憓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
臺幣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
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29,000
元(證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
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
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
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
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年率3.27%計
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
率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
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目前利率為年
息1.15%(證2)。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
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7年1月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
7年1月1日前繳納106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之本
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6年12
月1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6,014元暨其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7年5月21日視為全部到期
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
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
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
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劉洸榮、胡莉榛即胡儷憓為就學貸款之連帶
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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