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425號
TPDV,107,司促,8425,201806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萌將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東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萌將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