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壽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3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姜壽國543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01194元│0000000000 000│05月 15日 │ │九九 │
│ │ │ │起 │ │ │
├──┼────┼───────┼──────┼──────┼───────┤
│ 003│新臺幣 │姜壽國543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06713元│0000000000 000│05月 15日起 │ │點九九 │
├──┼────┼───────┼──────┼──────┼───────┤
│ 004│新臺幣 │姜壽國543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400353元│0000000000 000│05月 15日 │ │點三八 │
│ │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8363號)
緣相對人姜壽國於民國98年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7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5月14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216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7617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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