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羽飛
趙正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8295號)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趙羽飛於民國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趙正平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新臺幣30,73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趙羽飛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7 年1 月15日起未依約履行,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078元及自民國107 年1 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
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趙正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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