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琬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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