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85號
TPDV,107,司促,8185,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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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源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惟先 

      蔡銘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蔡惟先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蔡
    銘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
    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
    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4,428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12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惟先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7年01月2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40,997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銘癸既為連
    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
    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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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