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銓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光
代 理 人 傅祖聲律師、呂曼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宇開發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環宇開發生
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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