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2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邱錫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究為請求相對人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為給付?抑為 請求王銘健為給付?或兩者皆請求給付?請具狀陳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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