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83號
TPDV,107,司促,7883,2018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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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舒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月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台 視套房投資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 幣12,64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 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大廈管理規約、存證信函及其 郵寄信封等件為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其郵寄信封載明 相對人拒收,尚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 ,相對人未收取存證信函,顯未知催告內容,因之,聲請人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 ,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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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