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94號
TPDV,107,司促,1794,2018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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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
異 議 人 劉梓柏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黃智偉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所提出之書狀,應載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若為法人應記載其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關明文。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所作成之支付命令,經寄送 相對人鮮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鮮境公司)設址地,於 107年2月7日寄存於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 ,異議人於107年2月23日以個人名義,對本院上開支付命令 異議,由於異議人非本件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且因異議狀非 以相對人鮮境公司名義提出,且未蓋用相對人公司印文,此 經本院於107年4月17日函命異議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具公司 及法定代理人印文,該函於107年4月24日寄存於其所陳到住 址轄區之派出所,此由郵政回執在卷可稽。惟異議人迄今未 依函補正,故該異議不符首揭條文規定之旨,異議人所提異 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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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鮮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