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08號
TPDV,106,重訴,508,201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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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永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重英 
      劉武男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億3,946萬8,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萬3,87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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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