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連元龍律師 黃國紘律師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被 告 曾義宏 游輝宂 劉秀芬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連憶婷律師被 告 郭秋燕(即邱献樹之繼承人) 邱儷如(即邱献樹之繼承人) 邱雅鈴(即邱献樹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被 告 邱俊祥 訴訟代理人 崔蒨如 陳彥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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