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丘信德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新臺幣(下同
)37億5000萬元(民國104年9月2日起訴時請求賠償14億元,104
年11月10日再請求賠償23億5000萬元,合計37億50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972,000元,扣除已繳4,000元,尚應補繳25,
96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14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法定代
理人已變更為楊偉甫,請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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