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310號
TPDV,106,訴,4310,2018062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 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顯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6,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1/1頁


參考資料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