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 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顯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6,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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