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66號
TPDV,106,訴,3866,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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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6號
原   告 連招對 
      邵清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車彥瑩律師
被   告 陳泳睿 

訴訟代理人 楊采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9日
下午16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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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