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476號
TPDV,106,訴,3476,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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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6號
原   告 王玉泉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朱芷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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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