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
原 告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吳啟瑞律師
林鳳秋律師
翁毓琦律師
阮英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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