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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56號
TPDV,106,訴,2456,2018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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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
上 訴 人 葉毅弘(原名:葉寰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4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5 月9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等情 ,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 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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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