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
上 訴 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姜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210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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