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6年度,65號
TPDV,106,消,65,2018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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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季樺 
      顏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督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
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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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督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