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季樺
顏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督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
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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