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肖坤宏
肖乾華
肖豔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北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
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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