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6年度,56號
TPDV,106,消,56,2018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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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肖坤宏 

      肖乾華 
      肖豔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北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
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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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北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