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抗字,106年度,1號
TPDV,106,家親聲抗,1,2018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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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楊鎰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郭淑貞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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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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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欄 │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捌│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玖│
│ │佰陸拾參元 │佰零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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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欄四│扶養費為808,327 元 │扶養費為905,527 元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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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欄四│楊采縈國小一年級上學│楊采縈國小一年級上學│
│(五) │期學費364,629 元 │期學費48,7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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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欄四│相對人得依民法不當得│相對人得依民法不當得│




│(五) │利請求權請求之金額應│利請求權請求之金額應│
│ │為235,863 元(計算式│為648,908 元(計算式│
│ │:808,327 元+108,01│:905,527 元+108,01│
│ │6 元-232,355元-83,│6元-232,355 元-83,│
│ │496元-364,629 元) │496元-48,7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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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欄五│235,863 元 │648,90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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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