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986號
TPDV,106,司聲,1986,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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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曜捷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相 對 人 HANJIN SHIPP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SEOK-TAI-SOO

相 對 人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范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HANJIN SHIPPING CO., LTD.法定代理人「SWOK-TAI-SOO」之記載,應更正為「SEOK-TAI-SOO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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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捷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