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紀慧娟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代 理 人 陳建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謝孟芳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代 理 人 吳美齡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代 理 人 陳建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賴證安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名下有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股、文麥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861股,價值僅約新台幣(下同)207元,另有 土地銀行新店分行及中和南勢角郵局之帳戶存款依序為13元 、1萬0089元,及西元2003年出廠之三陽機車1部,此有新安 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債務人提出之行車執照 、存摺明細、集保帳號餘額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書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其中股票 及機車之價值俱微,無分配實益,存款部分債務人同意提出 等值現金1萬0102元到院分配,經轉知債權人後無不同意見 ,並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 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 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 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 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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