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蔡志汶
代 理 人 黃子素律師
相 對 人 豐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豐鼎建材有限公司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豐鼎建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二二六三二0五八)應予解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 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 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係 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業務不能開展、 目的事業無法進行,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 情形。
二、本件聲請意旨:豐鼎建材有限公司(下稱豐鼎公司)自民國 76年8月設立,於80年停止營業,迄今已於20年未營業,爰 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等 語。
三、經查,豐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本件聲請人蔡志汶主張豐鼎 公司已逾20年未營業,聲請裁定公司解散,又利害關係人即 豐鼎公司股東孫秋林具狀表示:同意解散(見本院卷第36頁 );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公司其他股東李大程、林李文意、股 東張惠民之繼承人王鳳霞、張麗萍、張世琦、張麗娟、張世 平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除李大程因登記地址在美國,經本 院囑託外交部送達仍遭退件,無法送達外,其餘股東均迄未 表示意見。又經本院依職權徵詢豐鼎公司主管機關臺北市商 業處,經該處函覆為實地稽查後,並無豐鼎公司於現址營業 之事實,現址為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豐鼎公 司已無營業行為,於該址亦已無掛牌,有臺北市商業處107 年3月2日北市商二字第1073254770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 第32至35頁),足見相對人已無繼續營業之事實;又經本院 徵詢相對人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商業處覆函略以 :「對貴院函請就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表示意見一案 ,本處尚無意見」,有臺北市政府商業處上開函文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2頁)。據此,本院認相對人經營確有顯著困
難,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公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公司法第1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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