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08號
TPDV,106,勞訴,108,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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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廖振鴻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謝正誠 
      陳偉玲 
      曾騰璋 
      黃白玲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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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