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廖振鴻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謝正誠
陳偉玲
曾騰璋
黃白玲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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