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5年度,106號
TPDV,105,金,106,2018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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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06號
原   告 A-TECH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王馨緣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姜萍律師
      李珮禎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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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