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06號
原 告 A-TECH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王馨緣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姜萍律師
李珮禎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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