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珊如
訴訟代理人 張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公業保儀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