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40號
TPDV,104,重訴,740,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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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李富水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偉琪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被   告 張綺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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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