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李富水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偉琪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被 告 張綺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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