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55號
TPDV,103,家親聲,55,20180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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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陳炯榮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江廂羚 
代 理 人 王玉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0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關係人張玉芬 住臺北市○○○路0 段00巷00號1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03 年7 月30日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 55號裁定漏載關係人張玉芬等語,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 對無訛,咸認關係人於103 年5 月29日以家事非訟參與程序 狀聲請參與程序,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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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