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曾定郎
被 告 黃嵩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之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曾定郎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918號為追加起訴,經本院於107年6月 26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 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