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葛建亨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惠玲
原 告 葛玫伶
Beverly Gere
William Bradford Ger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吳小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19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