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24號
TPDM,107,交簡附民,24,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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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葛建亨

法定代理人 蔡惠玲
原   告 葛玫伶
      Beverly Gere




      William Bradford Ger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吳小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19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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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