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119號
自 訴 人 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慧華
自訴代理人 李尚志律師
被 告 吳慧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 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至第254條之情形者 ,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32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刑 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案件有犯罪嫌疑不足情形者 ,應為不起訴處分,是以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 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案件有犯罪嫌疑不足之情 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至明。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 30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 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而該規定於自訴程 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在自訴程序中,法院如認案件有同法 第252條至第254條之情形,得逕依同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 以裁定駁回自訴。
三、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訊問程序中諭知自訴代理人提出 本件足資證明被告犯行之相關證據資料,及於同年月27日函 予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於2週內補正相關證據資料,惟迄今 均未提出補正資料,有本院訊問筆錄、函稿、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益徵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 項規定所列有同法第252條第10款情形,且自訴人並無其他 證據足資證明其所指訴為真,本案顯有犯罪嫌疑不足及自訴 人未盡舉證責任之情形,炯然至明。
四、綜上所述,依自訴人之自訴意旨所指,被告犯罪嫌疑顯有未 足,本案顯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情形,揆諸首揭 規定及說明,爰依法裁定駁回自訴人之自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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