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6年度,245號
TPDM,106,聲判,245,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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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娟
代 理 人 林楊鎰律師
被   告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民國106 年9 月29日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7808號駁回聲請再議
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
第18873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 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以被告陳瑞明涉犯詐欺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 106 年8 月28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8873 號為不起訴處分, 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 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於106 年9 月29日以106 年度上聲議 字第7808號為駁回之處分,該處分書業於106 年10月6 日送 達聲請人,而聲請人則於同年月12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 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並 有聲請人所提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與所附刑 事交付審判委任書狀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程序於法並無不 合,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永瀚公司)負責人。聲請人前於103 年間與永瀚公司約定 ,若聲請人帶旅客前往永瀚公司開設之購物商店消費,即得 從旅客消費金額中獲取一定比例之佣金,並由永瀚公司先行 預付一定金額再陸續扣除,而於104 年2 月至9 月間,聲請 人得領取之佣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 萬8,189 元,永 瀚公司預付之金額為650 萬元,是聲請人僅需返還餘額103 萬1,811 元予永瀚公司。詎永瀚公司明知此事,竟基於詐欺



取財及強制之犯意,仍於650 萬元之範圍內,向本院聲請就 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獲准,使聲請人無法自由行使該650 萬 元現金之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 條強制及同法第33 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云云。三、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知悉聲請人並無積欠永瀚 公司650 萬元之事實,卻向法院謊稱上情,致法院陷於錯誤 而對聲請人為假扣押裁定及執行處分,係利用他人無故意或 合法行為為犯罪,構成詐欺未遂及強制罪之間接正犯,原不 起訴及處分意旨未查,爰聲請准予交付審判等語。四、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 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 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 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 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 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11月25日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同此見 解)。而同法第258 條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 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 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 ,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 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 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 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 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 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亦即該案件已經 跨越起訴門檻。從而,法院就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 若依原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未 達起訴門檻,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時,即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告訴人之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 回之。
五、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304 條 所定強制罪,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 權利,始克成立,而其所稱強暴手段乃指對人施用有形物理 力之行為,所稱脅迫則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懼之事項為內容進 行加害通知,固不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然仍應以 該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以使他人行無義務 之事為必要,若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即不應論罪(院解字第 3567號、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判例意旨參照);按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 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 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 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法 上所謂間接正犯,係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而利用 他人行為實施犯罪而言,然間接正犯需具犯罪支配中之意思 支配地位,以諸如利用詐術欺騙、使用強暴脅迫手段逼迫, 或利用無責任能力或對因果歷程無認識之人等方式,具有優 越認知及操縱犯罪因果流程之能力,若缺乏此等優越意思支 配關係,即無從構成間接正犯。
六、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固為永瀚公司負 責人,永瀚公司並確有向本院聲請於650 萬元之範圍內就聲 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獲准,然因當時聲請人公司無預警歇業, 事情緊急,所以請員工處理訴訟之事云云。經查: ㈠聲請人於105 年1 月20日辦理解散登記;而被告於105 年3 月25日以永瀚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依督促程序主張聲 請人應給付永瀚公司650 萬元,經本院於105 年3 月30日核 發支付命令,並於105 年4 月間另向本院聲請於650 萬元之 範圍內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105 年4 月14日 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712 號裁定被告以217 萬元供擔保後 准假扣押,經永瀚公司執以聲請執行後,並經本院於105 年 4 月29日、5 月2 日核發北院木105 司執全福字第301 號執 行命令,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5 年5 月11日核發士院 勤105 司執全助高字第337 號執行命令,就聲請人對於畢恆 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台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之票 據債權、特別獎金總額債權及存款債權在650 萬元及執行費 5 萬2,000 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嗣上開支付命令經聲請人 於105 年5 月9 日聲明異議視為永瀚公司起訴,另經永瀚公 司於105 年10月24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48 號行準備程 序時,將其聲明減縮為聲請人應給付永瀚公司103 萬1811元 ,並經本院於106 年1 月25日判決准許永瀚公司上開請求等 情,為被告所供承,且有上開本院裁判及執行命令等件在卷 可稽,堪認屬實。
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 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 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此 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 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而假扣押之原因 ,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同法第523 條 第1 項);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 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 件被告以聲請人陸續向永瀚公司借款共650 萬元,雖協議免 息扣算購物佣金抵償,然聲請人除未依協議帶團至永瀚公司 所屬觀光購物商店進行消費外,於協議終止後亦未清償借款 債務,且已辦理解散登記為由,向本院為上開假扣押聲請, 經本院認被告所提出之網路交易回條影本及聲請人解散登記 之營業狀況,已有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並陳明願供 擔保以補強其釋明之不足,始准許被告之假扣押聲請並核發 前開執行命令,有上開假扣押裁定可稽,是被告所為假扣押 之聲請及本院所為保全執行,均非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為之, 已難謂被告有何構成強制罪間接正犯之可能;且本院係先經 審酌被告所提出關於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證據後,認其釋明 尚有未足,復命供擔保以為補強後始准假扣押,則被告所為 亦難認有何施以詐術而使法院陷於錯誤之情形,並未對法院 之裁定假扣押准否取得優越之意思支配地位,亦無從認其構 成詐欺取財未遂之間接正犯。
七、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書認被告應為不起訴處分,及高檢 署檢察長認聲請人之再議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處分,其結論並 無不當。原不起訴處分書固誤認聲請人之告訴意旨為支付命 令,然業經高檢署補充詳述其證據取捨及敘明理由,所為之 論斷於法亦無違誤。聲請人所指摘各節不足以動搖原偵查結 果,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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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