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6年度,63號
TPDM,106,侵訴,63,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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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郁升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法扶律師)
      彭瑞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17284號、106年度偵字第2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郁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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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