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陳林靜儀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林士銘、林永卿之繼承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應予補正:
(一)請提出林永卿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補正被告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以便特定訴訟之當事人。
(二)請具體補正敘明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本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12105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民國106年10月
31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內容應如何變更?何次序記載之
被告所受分配之債權額,應減少若干元?原告應具體表明
請求減少並改分配予原告之「金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4日內以書狀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