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一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玫媚
上 訴 人 顏聖霖
顏詒俊
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萬210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28萬6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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