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34號
TCDV,107,重訴,134,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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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一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玫媚
上 訴 人 顏聖霖
      顏詒俊
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萬210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28萬6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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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本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